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等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按照以下食品类别提出: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等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按照以下食品类别提出: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等。




第十四条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的生产许可,还应当提交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相关注册和设施清单;




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在产品注册或者产品配方注册时经过现场核查的项目,可以不再重复进行现场核查。

副本还应当载明食品明细。生产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还应当载明产品或者产品配方的注册号或者备案登记号;接受委托生产保健食品的,还应当载明委托企业名称及住所等相关信息。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企业申请延续食品生产许可的,还应当提供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自查报告。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注册或者备案的生产工艺发生变化的,应当先办理注册或者备案变更手续。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扩展

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管理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规定。以下是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和技术能力,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必须申请并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才能进行保健食品的生产。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后需要重新申请。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许可证上的生产范围和规模进行生产,不得擅自改变。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进行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的编制和使用。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进行产品的检验和监测,确保产品质量符合要求。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进行产品的储存、运输和销售,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以上是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必须严格遵守这些规定,确保产品质量和安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扩展

为加强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保证保健食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卫生部于1996年3月15日令发布制定《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卫生部第46号令)。本办法所称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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