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领导职数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云南省机构编制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职数,是指各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工青妇等群众团体机关(以下简称机关)中,部门领导成员及其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名称、级别和数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机关中正厅级、副厅级、正处级、副处级、正科级、副科级六个层次领导职数的管理。

第四条 机关的领导职务应当低于相对应的上一级机关的领导职务两个层次,其名称和级别应当与机构的名称和规格相一致。

第五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核定和管理领导职数;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的领导职数,负责核定和管理非领导职数。

第六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的领导职数,是有关部门设置职位、任免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审核工资福利以及确定其政治待遇、工作待遇、生活待遇的依据。

第七条 各级机关核定部门正职领导职数1名,副职领导职数省级机关2至4名、州(市)级机关1至3名、县(市、区)级机关1至2名。

内设机构较多、任务较重的综合部门和政法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增加1至2名副职领导职数。

第八条 省级机关的处级领导职数和州(市)级机关的科级领按以下规定核定:

(一)内设机构一般核定正、副职领导职数各1名;其中州(市)级机关内设机构人员编制不足4名的,只核定正职领导职数1名。

(二)机关办公室,以及省级机关人员编制超过8名、州(市)级机关人员编制超过6名的内设机构,可增加副职领导职数1名。

(三)设立机关党委的,机关党委书记由部门党员副职领导兼任,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按部门内设机构正职领导核定领导职数1名。

(四)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单独设立的,核定正、副职领导职数各1名,任务较重的,可适当增加副职领导职数;不单独设立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且直接纳入机关管理的离退休人员超过50人的,可增加承担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的机构副职领导职数1名。

(五)副处级内设机构的处长、副处长分别按副处级、正科级核定其领导职数;副科级内设机构只核定副科级领导职数1名。

(六)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工程师等按内设机构正职核定领导职数,并计入部门内设机构领导职数总数内。

按本条规定核定领导职数时,省级机关最多不得超过机关编制总数(部门领导使用的编制除外)的三分之一,州(市)级机关最多不得超过机关编制总数(部门领导使用的编制除外)的五分之二。

第九条 省级机关内设机构中经批准设置科级机构的,只核定正科级领导职数1名;科级机构人员编制超过10名的,可核定副科级领导职数1至2名。

第十条 人大和政协机关的各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核定正职领导职数1名,副职领导职数省级核定1至3名、州(市)级核定1至2名、县(市、区)级可核定1名(人事关系不在人大和政协机关的除外)。

第十一条 实行合署办公的机构,只核定正职领导职数1名,部门副职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分别按照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核定。

机构加挂其它牌子的,不单独核定加挂牌子机构的领导职数。

第十二条 部门领导兼任内设机构领导的,该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仍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核定。

第十三条  纪检组组长、纪委书记按部门副职核定领导职数1名,监察室主任(纪检组副组长或纪委副书记)、副主任领导职数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核定。

第十四条  政法机关中政治工作机构的正职领导按部门副职核定领导职数1名。任务较重的,根据工作需要,可按内设机构正职核定其副职领导职数1名。

第十五条 公安一线实战单位、监狱劳教基层单位配备的政治工作领导,按其机构规格核定正职领导职数1名。

第十六条 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在州(市)和县(市、区)的直属机构,其领导级别与同级政府工作部门的领导级别相同;设在开发区等的派出机构,其领导级别与开发区管理机构的内设机构领导级别相同;公安、司法、法院、地税、工商机关派出在乡镇的基层单位,可核定副科级领导职数1名,其中规模较大的城镇中心公安派出所,核定正科级领导职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至3名。

第十七条 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监察专员、专职督学、督察员、重点工程稽查特派员及特派员助理、政府派出的国有企业监事会主席及专职监事等领导职数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但不计入确定非领导职数时的领导职数总数内。

第十八条 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及其办事机构不核定领导职数,其领导由承担具体工作的机构领导兼任。

第十九条 机关中的共青团、工会、妇联等群众团体的基层组织,不核定领导职数。

第二十条 人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其领导职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选拔任用部门或内设机构领导前,须经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其领导职数使用情况进行审核,确认领导职数空缺时,相关部门方可实施。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云南省机构编制管理条例》、《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机关领导职务名称序列表

部门领导职务

部长、副部长,主席、副主席,书记、副书记,院长、副院长,检察长、副检察长,主任、副主任,厅长、副厅长,局长、副局长。

内设机构领导职务

部长、副部长,主任、副主任,处长、副处长,局长、副局长,庭长、副庭长,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总队长、副总队长,支队长、副支队长,大队长、副大队长,科长、副科长。

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领导职务

主任、副主任,局长、副局长,所长、副所长,分局长、副分局长,队长、副队长。

政法机关基层单位领导职务

政治委员,政治协理员,政治教导员,政治指导员,监狱长、副监狱长,监区长、副监区长,所长、副所长。

其他领导职务

纪委书记、纪委副书记,纪检组组长、纪检组副组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安全生产监察专员,食品安全监察专员,专职督学,专职指挥长,督察员,重点建设项目稽查特派员及特派员助理,国有企业监事会主席及专职监事,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统计师、总规划师。

说明:新的领导职务名称以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的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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